关于修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将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修改如下:

 

十四 其他条款, 修改第5条及第内容:

5.《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移动银行隐私政策》 之最新版本自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并施行。

7.本条款于2020年10月修订并在本行官方网站www.sc.com/cn上公布,本修订版自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除非本行另行通知,本条款取代之前的与本服务有关的条款(如有)。

 

上述修改后的条款自20201023日起生效并施行,并于20201022日在我行官方网站www.sc.com/cn上通知及公布。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01022

 

附件

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个人电子银行服务,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明确各方在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本行特制定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请您在使用本行任何电子银行服务前仔细阅读本条款。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行,您可以登陆本行官方网站www.sc.com/cn查询离您最近的营业网点以及最新的联系方式。

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

一 适用范围

  1. 个人电子银行服务条款(包含对其不时进行的变更和修订,简称“本条款”)适用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客户和本行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和本行应共同遵守本条款。
  2. 客户向本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或客户首次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条款并充分理解其相关规定,客户有权要求本行就本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客户向本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或客户首次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已仔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条款,同意受其约束。

二 服务的提供

  1. 客户可向本行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本行亦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部分电子银行服务无需申请亦无需本行的额外操作,客户即可使用。客户可向本行申请终止特定电子银行服务,本行有权接受或拒绝客户的该等申请。
  2. 客户可利用计算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自动柜员机等银行自助服务设施,或其他电子设备,通过互联网、电话通信网络、无线网络、其他开放型公众网络或本行提供的专用网络使用或操作全部或部分金融业务(以下简称“电子银行服务”或“本服务”)。

三 服务内容

1. 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a)客户可通过本行的互联网网址sc.com/cn享受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b)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包括移动版网银即移动银行服务。

2. 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信用卡商城服务

客户可通过本行的互联网网址http://ccibanking.standardchartered.com.cn/以及http://ccreward.standardchartered.com.cn/分别享受信用卡在线账户服务以及信用卡商城服务。

3. 微信银行服务
客户可通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研发的微信公众平台享受信用卡微信银行服务,“渣打中国”为本行唯一微信公众账号。为避免疑问,本条款不适用于客户与腾讯,以及本行与腾讯之间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关系。

4. 个人电话银行服务

(a)客户可通过在本行官方网站sc.com/cn上公布的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联系号码享受个人电话银行服务。

(b)对于信用卡业务,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为400-820-6663;若客户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及海外地区,信用卡服务热线为(86-755)82686080。

(c)本行/本行的分支行亦可拨打客户预留在本行的电话号码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5. 视频银行服务
本行官方网站www.sc.com/cn的部分网页会设置视频银行服务,客户可点击网页上的“开始对话”按键,选择视频通话、网络电话以及文字对话的方式,享受远程客户顾问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6. 个人短信银行服务

(a)个人短信银行服务指本行根据客户发送的短信指令,为客户办理金融业务,并将相关办理结果自动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的服务。

(b)客户可通过本行的注册短信平台号码享受个人短信银行服务,本行在官方网站sc.com/cn上公布当时有效的注册短信平台号码。

7. 本行可能不时向客户提供其他电子银行服务

8. 本行可能不时修改电子银行服务的网址、电话、短信号码、域名等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公告或通知,具体信息应以本行不时公告或通知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网址、电话、短信号码、域名等为准。

9. 客户不应使用未经本行公告或通知的电子银行服务网址、电话、短信号码、域名等。如客户知悉或怀疑存在其他个人或单位以本行名义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情形,应立即通知本行。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可能不时地通过本服务发送本行或关联方的产品或服务的宣传广告。

四 服务对象

本服务提供给:

  1.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在本行已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本行客户;
  2. 天骄少年成长账户客户,该等客户应根据《渣打银行天骄少年成长账户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和本条款使用本电子银行服务;
  3. 本行的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以及,
  4. 有意向咨询本行产品和服务的潜在客户。

五 本服务的功能、运行、暂停和终止

  1. 客户承诺按照本行规定的流程(如有)申请开通及使用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2. 客户可通过本服务查询部分/全部金融业务的信息,但该些信息有可能不是最新的,因为有些金融业务可能尚待本行处理,除非经本行核实并确认,本行不对客户通过本服务查询到的金融业务信息作出任何保证。
  3. 对于不同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和/或不同的金融业务,和/或不同的客户类型,和/或其他因素,本行可能提供不同的电子银行服务内容,例如,对于联名账户,本行提供给不同联名账户持有人的电子银行服务内容可能不同;对于信用卡附属卡,本行提供给附属卡持卡人和主卡持卡人的电子银行服务内容可能不同。
  4. 电子银行服务的具体适用条件、服务内容或功能、运行时间等以实际操作和实际运行环境为准。本行可能不时制定或修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使用手册、指南、功能介绍、公告或通知等,客户可阅读和参考,如与本服务实际操作和实际运行环境不同,应以实际操作和实际运行环境为准。
  5. 有关本服务运行时间的规定对于本服务项下不同的功能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电子银行服务项下该功能的实际操作和实际运行为准。当客户在非本服务运行时间通过本服务提交交易指令时,该指令可能在下一运行时间内执行。
  6. 本行将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设置,控制及管理运营系统的风险,持续提供本服务,但应受限于第八条的规定。
  7. 客户确认并同意:

(a) 由于定期维护的需要等原因,本行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经通知而单方面(1)添加、删除、修改或者暂停任何可用的功能或本服务内容;(2)更改运行时间;(3)或暂停、终止部分/全部本服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行不就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客户可能无法暂停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部分功能。

(c) 本服务的修改、暂停和终止可能并不影响本行已收到的客户指令,该客户指令可能仍然有效。

六 身份验证

  1. 对于不同的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和/或不同的金融业务,和/或其他安全考虑因素,本行可能要求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式(简称 “身份验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一种或多种身份验证:
  • 各类电子银行服务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银行密码、网上银行密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电子通知书密码(在某些情形中亦称为“登陆码”)等,以下简称“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或“密码”
  • 验证码
  • 指纹识别密码
  • 面容识别密码
  • 预设安全问题及答案
  • 个人信息(客户/本行设定的,和/或,政府部门数据库/其他银行数据库/其他商业数据库中记录的客户的用户名、电话银行用户号、借记卡的卡号、信用卡的卡号、到期日、CVV2码、客户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讯地址等与本服务有关的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信息)。

本行可能不时增加、删除或变更身份验证方式。

  1. 对于无需身份验证的金融业务,客户认可其所带来的方便和灵活性,也知晓并同意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2. 客户须遵照本行要求,以本行要求或客户自行设定的身份验证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服务项下所有通过身份验证所进行的操作(包括正确的身份验证信息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足以证明客户身份的情形)将视为是由客户本人所为,是客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无需获得客户另外的任何书面或其他方式的确认,即使该等操作事后被证明实际上并非由客户亲自进行。
  3. 客户致电电话银行或电话银行致电客户时,本行可要求客户通过电话银行密码,或查询密码(如为信用卡),或预设安全问题的方式验证客户身份,客户应配合完成。
  4. 对于某些金融业务,本行可以单方面决定要求客户使用手机验证码(由本行生成,并发送到客户注册在本行的手机号码上的一次性密码,简称“验证码”)来进行额外的身份验证。客户明确了解验证手机或在本行注册的手机号码遗失、被盗或离开客户的实际控制会造成身份验证信息的泄漏,客户的资金有可能受到损失。
  5. 如客户在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服务时输入的身份验证信息与本行所记录的不符,本行有权冻结客户的相关身份验证信息(如密码)、账户和服务,直至客户根据本行相关规定完成身份核实、重置或修改相关身份验证信息。
  6. 客户可修改本服务项下部分身份验证信息,但任何修改均须根据本行的相关要求进行,且经本行接受后,方为有效。本行有权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后再执行客户修改身份验证信息的指令。

七 指令的授权和操作

  1. 客户保证通过本服务发出的指令准确、充足和完整。除非客户收到本行作出的已收到指令的确认,本行不得被视为已收到该指令。本行通过本服务收到客户交易指令后,有权从客户账户里先扣除规定的相关费用,再执行相关指令。
  2. 客户知晓并同意,除非本行另行同意且实际可操作,客户通过本服务发出的指令将无法撤回或撤销。
  3. 如果客户要求本行在客户提交指令后将其撤回或撤销,本行可以(但无义务)根据本行的判断决定是否执行撤回或撤销,并且客户同意承担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成本和支出。本行仅能在本行实际可操作(例如,系统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撤回或撤销,且本行并不保证可以撤回或撤销成功。
  4. 如果本行认为收到了未经客户适当授权的指令,本行可能通过合理的方法检查该指令是否经客户授权,客户应当对此予以配合。
  5. 如本行合理怀疑所收到的一项指令未经客户适当授权,或者,本行收到的指令中的内容与预留在本行的不一致,或者,本行收到的身份验证信息与本行记录不符,本行可以:

(a)拒绝执行或撤销通过本服务提交的指令;及/或

(b) 对于特殊指令,要求客户提供书面确认。

客户理解本行出于交易安全考虑而采取上述措施,同意并接受因此可能造成的不便、延迟或损失。

  1. 若在指定的执行日期或进行相关交易时发生下列情况,本行并无义务执行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指令,客户可能因此遭受相关损失或损害:

(a)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没有足够的资金让本行执行客户的指令;

(b)客户的指定账户内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客户应向本行支付的任何收费、费用或其他款项;

(c)执行客户的指令将导致客户指定账户内的结余超过本行就客户及/或客户的指定账户设定的信贷额或信用额度;

(d)客户的交易指令所要求的交易金额将超过本行及/或客户就客户及/或客户的指定账户设定的交易限额或笔数;或

(e)客户的指定账户因任何原因被关闭、冻结或不能使用。

  1. 如在本行执行交易指令的过程中,该交易指令发生错误,客户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本行联系,否则视为客户承认并接受本行之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客户通过本服务进行支付(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简称“电子支付”)的,应遵守如下规定:

(a)客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流程(如有)开通本服务项下的电子支付功能,并指定用于电子支付的账户;

(b)客户知晓并接受,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已包含电子支付功能,开通该电子银行服务后,本行有权(但非必须)获得客户另外的确认,以开通该电子银行服务中的电子支付功能;

(c)客户应保证用于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及

(d) 除本行另行同意外,所有的电子支付交易指令都需要经过身份验证。

八 风险提示和责任约定

  1. 客户明确了解并认可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如通过互联网、电话通信网络、无线网络、其他开放型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传送指令、信息或通讯将增加错误、安全和隐私及欺诈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a)指令或通知在发送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错误、迟延或时差;

(b)疏忽或遗漏执行指示或通知内所载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c)指令或通知存在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本行错误地理解指令或通知的内容;

(d)任何客户或其他人对于客户系统的错误操作;

(e)由于客户的原因而使第三方通过本服务获得客户的个人信息或使用客户的账户;

(f)本行对于身份验证的任何误解或错误;

(g)通过本行身份验证、被本行视为是客户亲自提交的,但实际上是其他人使用客户的用户名、密码或验证码等提交指令并据此执行;

(h)声称是由客户发出的指示或通知实际未经客户授权的;及/或/或

(i) 任何人士做出的欺诈或假冒行为。

客户理解并同意,本行不会对本服务项下任何指令或通知的可靠性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或就任何该等指令或通知的错误、可靠性缺失或机密泄露负责。尽管如此,客户仍愿意接受相关风险并受该等指示或通知约束。本行无须为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因此而遭受之损失或损害负相关责任,但本行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1. 对于本行依照客户之指令或通知行事及/或因以下任何情形而直接或间接引起之所有索赔、法律程序、法律责任、损失及在行使或执行本行的权利时(包括在向客户追讨款项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客户同意自行承担该等开支,并承诺在本行要求时就本行蒙受的该等损失及开支向本行作出全面的赔偿:

(a)因客户指定的手机号码错误或被停用、验证手机的丢失等非本行原因导致(i)客户未收到验证码;(ii)验证码发送给他人;(iii)本行没有收到客户通过本服务发送的指令;或(iv)其他情形;

(b)因(i)电子通知书密码遗失;(ii)客户指定电子邮箱有误;或(iii)由指定电子邮箱引致的接收电子通知书及相关密码失败等其他原因;以及

(c)客户所预留之手机、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相关信息有变动而没有及时通知本行;

(d) 就此目的而言,客户授权本行可以从客户在本行所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任何款项,用以支付向本行做出上述赔偿所需的款项。

  1. 客户理解并接受,发生以下情形,或,客户不当使用本服务,或,本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本服务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使用,或,本行未能或延迟按本服务项下的指令或通知行事,客户可能因此遭受相关损失:

(a)任何客户使用的设备/系统与本服务的系统不兼容;

(b)传送或通迅设施因任何原因损坏或失效,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传送或通迅无法进行或发生延误或错误;

(c)使用需求超过系统负荷或系统限制、系统或网络故障;

(d)黑客攻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

(e)任何机器、系统或通信的错误,产业纠纷或其他本行无法控制的情况以至于本服务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或客户提交的指令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时执行或无法正确执行。

  1. 如客户通过并非由本行控制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接入本服务,或通过本服务接入第三方服务,或从并非由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务获得验证码或其他电子银行服务密码,或因使用该第三方服务而遭受任何损失,本行无需承担责任。客户应当根据第三方服务条款及细则,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主张相关权利。
  2.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每日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的最高限额(简称每日最高交易限额)为:
    • a. 个人理财客户 – 100,000 元人民币
    • b. 优逸理财客户 – 200,000 元人民币
    • c. 优先理财及私人财富管理客户 – 1,000,000 元人民币
  3.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全球间账户间汇款境外汇款申请汇出的单笔境外汇款金额和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 a. 个人理财客户 – 等值100,000 元人民币的外币
    • b. 优逸理财客户 – 等值200,000 元人民币的外币
    • c. 优先理财及私人财富管理客户 – 等值300,000 元人民币的外币
  4. 每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跨行转账、自助缴费、银联在线支付、行内他人转账以及全球间账户间汇款的实际发生数额之和不得超过“每日最高交易限额”,且行内他人转账及跨行转账每日笔数不得超过10笔。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的年累计限额为当前每日最高交易限额乘以当前自然年的自然日天数。上述交易限制为本条款公布之日的交易限制,本行可能不时制定或修改,客户应以实际操作和实际运行环境为准。
  5. 对于境内个人,客户通过本行(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网银)办理的境外汇款单笔汇款金额和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6. 客户可以在“新限额”字段中设置各类交易类型的每日限额,该限额可以为“最高限额”范围内的任何金额。
  7. 如果客户设置的“新限额”高于“当前限额” ,则需要通过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
  1. 请确保设置的每日限额高于计划的转账金额/支付金额,以避免交易失败。
  2. 客户理解并同意,本行可能会基于风险管控目的暂停或终止客户的网银账户服务。

九 安全保障

  1.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用于接收验证码的手机(简称“验证手机”),身份验证信息,本行向客户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通知书密码(如有)等。
  2. 客户知晓,身份验证信息在任何情况下泄漏给其他人士将可能遭受损失。客户同意承担身份验证信息被未经授权人士使用或被用于未经授权用途的相关风险,以及因该等信息泄漏造成的相关损失。
  3. 一旦客户知悉或怀疑其身份验证信息为未经授权人士所知悉、验证手机遗失、或有人未经授权冒用客户名义使用本服务,客户应拨打本行指定的电话号码通知本行,并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全部/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如可被暂停、中止或终止)。除本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在本行接受客户的暂停、中止或终止的指令之前,本行不对所有因未经授权人士冒用客户名义使用本服务或本服务被用作未经授权用途等情形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4. 客户应该定期或在系统要求时更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密码,并且不要使用曾经用过的电子银行服务密码。
  5. 当客户设置或更改密码时,客户必须注意不要使用容易被第三人猜出的密码以使第三人有机会冒用客户名义使用本服务,如客户应该避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生日、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符来作为密码。
  6. 无论在任何时候,客户都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确保密码的安全。客户必须确保不透露客户的密码给任意其他人,包括本行的职员以及在技术咨询台提供帮助的人员。客户不应记录下密码以防止被其他人轻易获得。
  7. 如果客户不慎透露了密码或怀疑别人知道了客户的密码,客户必须马上通过本服务更改密码。如果已无法更改,则客户必须立即通过电话银行通知本行。
  8. 若客户发现/怀疑别人知道了验证码,客户应当立即从本服务中退出/登出,以使验证码无效,并立即通知本行。
  9. 如果客户发现其任一账户/服务上有未经客户正当授权的交易,客户必须立即通过电话银行通知本行。为此,客户应当时常检查客户所有账户/服务的信息以检查是否存在此类交易。
  10. 客户应亲自使用本服务,不应当允许任何人代替客户使用本服务。
  11. 在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客户不应该离开相关计算机设备或电子服务设备,无论该设备是否为本行提供的设备,客户应确保在离开该设备之前登出电子银行服务系统。
  12. 客户不应该使用连接着局域网(LAN)的终端(如,在无法确保无人可以观察或复制客户的操作而冒充客户进行本服务的办公环境中)来操作本服务。
  13. 本行可能另行提供给客户安全性提示。客户必须按照本行提供给客户(不论以何种方式)的安全性要求来保护客户的安全使用。
  14. 客户应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来确保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中没有任何计算机病毒或相类似的设备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被认为是软件炸弹的设备、特洛伊木马或蠕虫病毒等。本服务能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渠道(视情况而定)来使用,而本行无法对公众的系统进行控制,因此客户必须确保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已充分进行了病毒的防护。

十 服务软件及其所有权

  1. 客户每次使用本服务时,系统可能会自动提供客户相应的软件以使客户能够正常使用本服务。此外,本行亦可用其他方式提供服务软件。客户必须确保该等软件与客户使用本服务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以及这些设备上的其他软件相兼容。本行对客户由于软件不兼容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相关责任。
  2. 就客户使用本服务而由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务软件以及其他材料或信息,客户仅享有不得转让的、临时性的、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且只能用于本服务。本行或其他第三方对前述提供给客户的服务软件以及其他材料或信息拥有绝对之所有权,且该等软件、材料及信息均含有对本行或其他第三方有价值的信息,因此客户不可为任何有损本行或该等第三方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a)为使用本服务之外的目的使用;

(b)复制、贩卖、分发、商业出租、授权、许可或将其转交给他人使用;

(c)对服务软件进行反编译、逆向工程、输入或编译。

  1. 如果客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使用本服务,客户有责任遵守当地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进/出口以上服务软件的必要证书。

十一 电子银行服务记录

  1. 客户可通过本服务查询到一年之内的电子支付交易记录。
  2. 为降低执行指令的有关风险,客户同意:

(a)授权本行对所有与本服务有关的、客户与本行的电话谈话进行录音、录像;

(b)授权本行以书面、录音、录像或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记录所有客户通过本服务提交的指令。

  1. 本行有权记录与电子银行服务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系统电子记录、本行留存的书面记录、录像、电话录音等),并作为电子银行服务的有效依据。该等记录属于本行财产,本行可随时按任何目的和程序处理、保留、删除及使用,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客户无权取得该等记录及其拷贝及/或复印件。

十二 费用

  1. 客户应按本行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支付本服务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及要求以本行不时公布或通知的收费要求为准。
  2. 本行将通过本行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示或通知修改本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客户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修改后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如客户不接受修改后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可以根据本行相关流程(如有),书面通知本行要求终止全部/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未明确要求本行终止全部/部分电子银行服务,且在修改后的本收费标准和要求生效后,继续保留或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更新后的内容。

十三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条款及其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条款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法律)。
  2. 对于本条款项下争议,客户与本行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至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本条款并不排除和限制客户与本行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客户与本行可通过签订补充条款另行协商约定。

十四 其他条款

  1. 本条款项下的所有条款是相互独立的。任何一个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或减损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或执行。此情况下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行业管理对该等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以使其公平并合法。
  2. 本行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条款项下之权利或补救方法,并不构成本行放弃该项权利或补救方法或妨碍本行继续行使或采取该项权利或补救方法或另一项权利或补救方法。
  3. 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本行可中止,或随时及不时地修订本条款及/或增补新条款。本条款的终止,或任何修订及/或增补,经本行向客户作出合理通知/公告后,即于指定日期开始生效。如客户不接受相关修订及/或增补,可以根据本行相关流程(如有),书面通知本行申请终止全部/部分电子银行服务。客户未明确要求本行终止全部/部分电子银行服务,且在修订及/或增补生效日当日或其后,继续保留或使用此服务,此等修订及/或增补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4. 本条款为本行《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和/或《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补充条款。如本条款与《银行账户和服务条款及细则》和/或《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有任何冲突,有关本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的内容以本条款为准。
  5.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移动银行隐私政策》之最新版本自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
  6. 如本条款设有英文文本,英文文本仅作参考,英文文本与中文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本条款于2020年10月修订并在本行官方网站sc.com/cn上公布,本修订版自2020年10月23日起生效并施行。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除非本行另行通知,本条款取代之前的与本服务有关的条款(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