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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非法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单

一、 拒绝非法外汇交易

1、    个人外汇交易必须通过合规持牌机构办理,不得非法买卖外汇;

2、   个人当日累计存入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超过该金额的须提供相关来源的证明材料;

3、   个人当日累计提取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超过该金额的须提供相关用途的证明材料;

4、   境内个人每年累计结汇和购汇便利化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超过该金额的须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

5、   境内个人不得虚假申报涉外收支信息;不得提供不实证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年度结售汇额度协助他人分拆结汇、购汇或借用他人年度结售汇额度实施分拆结汇、购汇;境内个人购付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业务;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6、   境内个人出借本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分拆结汇、购汇2次的,以及借用他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结汇、购汇的,将被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关注期限内,境内个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银行应按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数额在五百万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远离非法外汇业务

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外汇投资理财时,需谨慎审核该投资机构是否具有金融经营许可。

1、   未经国务院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2、   境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从事非法外汇按金交易(网络炒汇平台),从事非法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境内机构和个人组织或参与上述非法金融活动,将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惩处。

三、 防范外汇按金风险 谨防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

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1、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2、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3、   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4、   广大公众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