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您的僱員及履行您作為僱主需遵守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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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僱主需為其僱員因工受傷而提供補償 :
因以下情況 /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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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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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56歲以下 :60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及以上 :36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 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及以上 :48個月的收入或最低補償金額,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局部殘癈之賠償 |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
–工傷病假期間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
–醫藥費 | 按《僱員補償條例》規定醫藥費由僱主支付的金額 |
–額外賠償的法律責任 | |
–本保障亦包括由於僱主或管理人的疏忽而導致僱員因工傷亡而須承擔額外賠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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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註冊及營運的公司
1. 所有僱主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向保險公司正確填報僱員薪金/報酬及其他收入資料,以確保僱員發生意外時能提供足夠責任保障。
2. 僱主須留意,根據僱員補償保單中的賠償條款和保險費條款,填報收入/薪金不足可導致僱主自行承擔事故索賠責任。 此外,若僱主未能按照(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投保,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
3. 僱員職務描述:請標明職業類別,例如:文職人員,銷售/營銷人員,信差,貨車司機,焊工等
4. 總收入[根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3條清晰定義]:請申報保險期間的估計/實際總收入。
5. 您必須填寫並由獲授權人員正式簽署的“僱員資料”部分,及連同最近的薪金證明/每月強積金供款紀錄(標明每位僱員的職業)一併提交給三井住友保險。
6. 以上乃資料摘要,僅供閣下參考,並非任何保險產品之認購要約。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可能未有於上文詳列。以上資料與保單條文若有歧義,一切以有關保單條文為準。有關保單條文及不承保事項之詳情,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或致電三井住友保險查詢。
7.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已於《保險業條例》中公佈有關收取保費徵費的新規定,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本網頁上所列明的保費金額將需附加保費徵費。更多詳情,請瀏覽 www.ia.org.hk/tc/levy。
1.受保人因某項協議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若無該等協議則不會負有的任何責任
2.在受保人與任何一方的協議下,受保人有權向該方追討的款項
3.由肺塵埃沈著病或間皮瘤或噪音導致的失聰所引起的任何責任
以上主要不保事項僅供閣下參考,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 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
上述保障計劃由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保險」)承保。三井住友保險乃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一般保險業務。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香港」)為三井住友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渣打香港並不對任何人因使用以上資料而承擔任何責任。
三井住友保險提供之上述保障計劃 的投保人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並受有關條款細則約束。
以上乃資料摘要,僅供閣下參考,並非任何保險產品之認購要約。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可未有於上文詳列。以上資料與保單條文若有歧義,一切以有關保單條文為準。有關保單條文及不承保事項之詳情,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或致電三井住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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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渣打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渣打香港將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三井住友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