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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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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24年重新推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本計劃”),協助資本投資者通過在香港投資來取得居港資格。本計劃的申請者需要在香港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獲許投資資產。

本計劃的適用範圍和申請資格

本計劃適用於:
  1. 外國國民1
  2.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4. 台灣華籍居民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准則,方可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1. 年滿18歲;
  2.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
  3. 在提交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的六個月內,至獲得入境處處⾧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或“原則上批准”當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的總額不少於3,000萬港元;
  4. 在香港和其居住的國家/地區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般入境及保安規定;以及
  5.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申請人和其受養人在香港的生計和為其提供住所,而無需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工作收入或公共援助來維持生活。

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在參與本計劃期間必須投資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獲許投資資產2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券–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指定機構/團體發行或全面保證,以港元或人民幣為單位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3.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在購買存款證的時候,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
  4. 後償債項–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為單位,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的規定發行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 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規定的集體投資計劃。
  6. 根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冊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擁有權權益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注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7. 非住宅房地產– 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8.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申請人必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會向與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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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作為香港歷史最悠久的發鈔銀行,秉持160多年的傳承,堅守著為客戶提供卓越服務的承諾。我們擁有70多家分行,由此構築起全面的服務網絡,全力滿足客戶的各種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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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存款風險披露聲明:

  • 人民幣彙率,如同其他貨幣一樣,有機會受廣泛因素影響而導致波動。客戶於兌換人民幣至其他貨幣(包括港幣)時,將可能受彙率波動而帶來利潤或損失;及
  • 人民幣現時並非自由兌換的貨幣;同時透過香港銀行兌換人民幣須不時受本行所定或監管要求限制。實際的兌換安排須依據當時的限制而定。

開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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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申請表可在香港投資推廣署相關網頁下載或到香港投資推廣署索取,如欲了解有關詳情請登錄以下網址:www.newcies.gov.hk/zh-hk/resources/apply-now.html

  • 即使您的投資組合市值已經高於所需金額,也不可以取回資金;但可以保留獲許投資資產所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不受本計劃規限。

  • 即使您的投資組合價值跌到低於3,000萬港元的最低要求,也不需要再投入資金。

  • 您可自由改變獲許投資資產中的投資組合(例如:由股票轉換到債券,反之亦然),但最初投資項目的全部買賣所得收益必須在14天內重新投資。您應該保留每次改動投資組合的相關記錄,以留作日後延長居留申請之用。

  • 在整個申請本計劃期間,必須持續投資並一直持有。在連續居港7年以後,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香港居留權後,可以隨意處置在本計劃中的獲許投資資產。

  • 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定,只能在三家不同類別金融中介機構開立一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賬戶並進行投資。法例上不允許同時使用一家以上相同類別的金融中介機構。如果想使用渣打的服務,可以將您現有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賬戶的整個指定財務組合轉移到我們的賬戶,並將有關變更通知香港投資推廣署。

注:

  1.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上述優惠和修訂任何有關條款和細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最終決定權。
  2. 優先私人理財提供的服務和優惠必須受到有關條款和細則約束。如欲了解有關詳情,請隨時聯系本行職員。
  3. 本網頁內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資料只供客戶參考之用。有關詳情,請參閱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投資推廣署提供的最新詳盡資料,有關資料可能會隨時更新。
  4. 中英文版本的內容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准。

重要提示:

  • 單位信托/互惠基金/債券/股票屬於投資產品。需要您自行作出投資決定。除非中介人在銷售該產品時已經向您作出解釋,並在考慮您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目標後認為該產品是適合您的,否則您不應該投資該投資產品。

投資風險聲明(適用於所有投資產品):

  •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不應被視為一般存款或定期存款,也不是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投資產品並非“保本”存款;投資產品的價格有時可能會波動很大。投資產品的價格可能會上升,也可能會下跌,甚至會變得毫無價值,而投資者未必可以取回其所投資的本金。過往表現並非將來表現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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