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請注意第33-40條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本協議於2012年6月25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發卡公司選定並備有連繫於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卡或產品。有關附設於其他實體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請參閱其他不時訂定的適用協議。
 
簡介
2. 本自動增值協議乃閣下(即發卡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使用者,不論是八達通持有人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發卡公司,八達通 卡有限公司,訂立之關於使用發卡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合約。發卡公司乃八達通卡或產品(產品包括 (a) 含有發卡公司科技的消費品項目,如手錶、手機殼及匙扣等;以及 (b) 任何含有發卡公司科技的電子錢包)(以下稱為「八達通」)的發行商。
3. 本協議說明在申請及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時,發卡公司須向閣下承擔的義務,以及閣下須向發卡公司承擔的義務。
 
釋義與通則
4.

本協議所用的部分詞語現說明如下: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指有關申請表上指定與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連繫之閣下賬戶,或由金融機構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不時通知發卡公司的其他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申請表」指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不論是(i)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ii)個人八達通申請表或(iii)載有此項服務申請表的任何其他表格;
「自動增值服務」指在八達通的儲值達到發卡公司不時釐定的若干最低款額時,發卡公司或代表發卡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將會在該八達通上增加某個金額的儲值的服務(該增值金額將由發卡公司不時釐定);
「認可服務中心」指獲發卡公司認可代表發卡公司提供八達通服務的機構;
「銀行發行版八達通」指由發卡公司授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有八達通功能的卡或產品;該卡或產品受發卡金融機構的持卡人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發卡條款」指發卡公司不時修訂並刊發的八達通發卡條款,並可隨時向發卡公司索取或於發卡公司網頁www.octopus.com.hk下載;
「按金」指按發卡條款所支付的按金,作為八達通的保證金;
「金融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監管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 3章)領有牌照之管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實體,通常是銀行、金融服務公司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八達通持有人」指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八達通收費系統」指發卡公司維持及運作的收費系統;
「發卡公司」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發卡公司賬戶」指任何發卡公司不時向金融機構指定的發卡公司銀行賬戶;
「服務供應商」指會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並經發卡公司批准的任何交通營運商、零售商(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便利店、食肆及快餐店、食品店、其他消費品商店如藥物及化妝品店、書店、報攤、文具及禮品店、配飾店、商場、服裝店、電訊公司)、娛樂/康樂/運動設施供應商、教育機構、政府相關業務實體、建築物門禁系統服務供應商、自助服務(例如自動售賣機/自助服務站/照相亭/電話亭)或其他經發卡公司批准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者。有關服務供應商須清楚展示八達通標誌;及
「儲值」指八達通收費系統所確認的電子儲值。

5. 如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須根據本協議共同及個別地向發卡公司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自動增值服務在八達通上所增加的儲值,除非八達通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未獲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情況下,此八達通持有人的家長或監護人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向發卡公司承擔責任)。
6. 八達通持有人同意遵守發卡條款,除非另備條款,否則本協議應與「八達通發卡條款」的釋義相同。若本協議與發卡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7. 本協議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自動增值服務
8. 發卡公司將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費用。發卡公司將會不時釐定及公佈有關費用。
9. 凡年齡在發卡公司不時公佈之最低年齡以上的人士,均可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發卡公司保留無需給予任何 理由而不接受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申請的權利。
10. 八達通持有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後及於該服務有效期間,不得將其八達通轉讓予其他人。
11. 在正常情況下,發卡公司將會盡力確保自動增值服務運作如常,但礙於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須視乎金融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本身系 統及運作,以及網絡、電力、氣候及其他條件及情況而定,而有關因素超越發卡公司的控制範圍,故發卡公司不能對此作出保證。
12. 發卡公司將保留無需說明理由而取消或暫停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的權利,但發卡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藉以減低對閣下造成的不便。
13. 發卡公司可全權決定限制自動增值服務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期間內為八達通增值的金額。
14. 發卡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發卡公司與八達通有關的交易紀錄均屬真實準確。發卡公司的紀錄,將作為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所增加的儲值金額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的款項的確證,除非有關紀錄存在明顯的錯誤。
 
直接提款
15. 當八達通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值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即欠下發卡公司相同金額的港元。
16. 發卡公司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發卡公司委托的任何金融機構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之 款項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入發卡公司賬戶,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授權金融機構遵從有關指示。
17. 對於金融機構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發卡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費 用及收費。
18.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備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讓金融機構能遵從發卡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所發出的指示。
19. 發卡公司保留就提供自動增值服務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無法履行指示
20. 若由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未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金融機構未能遵從發卡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發出的指示,則: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即時償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的任何款項;
(b) 發卡公司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及將八達通內的餘額(如有的話)用作支付自動增值 服務賬戶 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的任何款項(包括有關手續費在內)。
21. 若八達通內的儲值不敷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的款項,除了其他補償方法之外,發卡公司亦有權即時取消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及沒收按金(如適用),並毋須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取消自動增值服務
22.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銀行發行版八達通持有人除外,請參考以下第22A條)可聯絡發卡公司或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自動增值服務。如發卡公司接納申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 或八達通持有人, 須按照發卡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該八達通的自動增值並沒有按照發卡公司的指示而取消,發卡公司有權立即註銷有關的八達通及其自動增值服務,並沒收其按金(如適用)而毋須事先通知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22A. 如閣下持有銀行發行版八達通,閣下或發卡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可根據閣下與發卡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之間的持卡人協議條款, 申請註銷閣下的銀行發行版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當接獲發卡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的通知,我們將註銷有關銀行發行版八達通 的自動增值服務。
23.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時或之前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欠發卡公司的款項。在取消任何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及/或之後,發卡公司均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發卡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因進行自動增值服務交易而須付給發卡公司的所有款項,並將該款項轉入發卡公司賬戶。
24. 發卡公司保留為處理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的事宜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權利。
 
彌償
25.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應共同及個別地同意就發卡公司因向金融機構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而蒙受、承受或產生(視乎情況而定)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債務、申索、損失、損害及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支出)向發卡公司作出彌償,除非上述是因發卡公司明顯犯錯所致,則作別論。
 
風險與責任
26. 如非由於發卡公司明顯犯錯之原因,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賬到發卡公司賬戶的金額超過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 持有人須付給發卡公司的實際金額,發卡公司概不為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不抵觸下文第41條的情況下,發卡公 司只需將有關差額款項退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27. 在不抵觸上文第26條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發卡公司概不負責,除非該等作 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發卡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28. 發卡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藉以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發卡公司權利,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全數彌償發卡公司因任何有關行為而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
29. 發卡公司有權聘用任何人士或公司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發卡公司權利,對於有關人士或公司(除追討欠賬公司外)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作為、 行為、遺漏或疏忽,發卡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發卡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30. 在發卡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於轉讓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發卡公司有權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承讓人”)轉讓或以其他 方式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發卡公司任何款項,發卡公司毋須為承讓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報失八達通
31. 所有自動增值服務客戶,均獲提供八達通報失服務。如八達通持有人遺失八達通,或八達通被竊,該持有人須立即通知發卡公司;但如閣 下的八達通屬銀行發行版八達通,則應聯絡發卡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在發卡公司收到失卡報告後,發卡公司將會在指定的期間(「通知期 間」)之後,取消及停用該八達通。發卡公司將會不時規定及公佈有關通知期間。在八達通取消之後,該八達通將無法重新使用。此項八 達通報失服務可保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尚有餘額以及經自動增值服務增值之款項於通知期間以後免受損失。
32. 若根據上文第31條的規定取消八達通,發卡公司會根據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紀錄,將八達通的按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八達通持有人。如閣下的八達通的餘額為負值,發卡公司有權於通知期間結束時在按金中扣除,並將此結算後出現的負值餘額再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中扣除。發卡公司有權為提供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發卡公司不時釐定及公佈的合理收費。該收費將於八達通餘額的退款(如有)中扣除,或由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地支付。
 
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A. 任何原因註銷、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或其使用期滿, 閣下應出示有關八達通,以按照發卡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 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沒有按照發卡公司的指示而取消 自動增值服務,發卡公司會將附設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 所有及任何八達通註銷及使其失效(無論該八達通是否屬於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一旦註銷,將無法 重新啟動。
 
註銷八達通的退款政策
32B.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22A及/或32A條註銷閣下的 八達通時,發卡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清付任何欠款,及須向閣下 退回已註銷八達通的尚未使用的餘額。
 
補發八達通及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C.
(a) 若閣下的八達通備有自動增值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 發卡公司可向閣下補發備有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
(i) 該八達通已被報失或被竊(按上述第31條);
(ii) 該八達通已失效並已退回發卡公司;或
(iii) 基於發卡公司不時列明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換並已 退回發卡公司之八達通。
(b) 任何獲補發的八達通將會連繫到閣下原有的自動增值服務 賬戶。
(c)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同意並承諾須就獲補發的 八達通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33. 該條例規管發卡公司不時向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應包括交易紀錄(即發卡公司從旗下八達通讀寫器及/或從其他渠道,取得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使用時的交易資料),而此等交易紀錄根據該條例第2(1)條的定義,構成「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可讓發卡公司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八達通及其他相關服務。有關發卡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發卡公司刊載於www.octopus.com.hk的「私隱政策」,而本通知則為發卡公司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資料的依據。
34.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未能向發卡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發卡公司將可能無法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自動增值服務。
35. 目的: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同意其資料可作為以下用途:
(a) 處理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b) 收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款項,不論是否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收取;
(c) 進行任何有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 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及紀錄的核實工作;
(d) 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及根據發卡條款及此協議行使發卡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權利;
(e) 為發卡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即發卡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設計新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f) 發卡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進行通訊;
(g)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h) 防止及偵測罪行;及
(i) 根據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作出披露;
36. 轉移:發卡公司會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保密,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同意,基於第35 條列出之目的,發卡公司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境內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第36(a)及36(b)列出的有關方面如位於香港境外則除外):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已選擇登記並對發卡公司有保密責任的銀行發行版八達通發行商與參加自動增值服務的金融機構;
(b) 對發卡公司有保密責任的發卡公司代理人或向發卡公司提供與發卡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承辦商(例如專業顧問、電話服務中心供應商、追討欠債公司(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拖欠發卡公司款項)、禮品換領中心或資料輸入公司);
(c) 對發卡公司有保密責任的發卡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及
(d) 發卡公司、其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根據任何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及/或履行任何具司法管轄權法院、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所發出而發卡公司須遵行的命令,按照適用之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有具約束力責任向任何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及/或任何人士或實體作出披露,但有關規定須有正式權限方可作出。
37. 查閱: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有權:
(a) 查核發卡公司是否持有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發卡公司改正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確定發卡公司處理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發卡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
38. 發卡公司保留就處理查閱任何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持有人的個人資料的要求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 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39.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查詢有關發卡公司的資料政策及慣例或發卡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等要求,請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香港興發街郵政局郵箱38170號
如閣下將來不希望收取來自發卡公司的巿場推廣函件,請致函以上人士或致電八達通顧客服務熱線 2266 2222。
40. 本通知不會限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錯誤扣除款項
41. 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必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a) 經常及時知悉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交易賬項,包括核對金融機構發出的每份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或(如金融機構並無發出自 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定期補記及核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存摺的賬項,除非有其他更有效方法監察該賬戶的交易賬項,則作別論;及
(b)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聲稱發卡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扣除任何款項轉往發卡公司賬戶,則可於有關支賬日期起計 12個月內通知發卡公司。在該期間之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不得聲稱發卡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 戶支取有關款額,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則作別論:
(i) 發卡公司未有妥善處理有關支賬;或
(ii) 有關支賬乃因發卡公司明顯的錯誤所導致。
 
終止
42. 如按照上文第12、21、22或22A條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協議將告終止;但終止協議不會影響終止協議之前雙方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本協議的修訂
43. 發卡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會於生效日期前最少30天,透過書面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或按發卡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在修訂生效前於香港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載以作為通知。發卡公司備有本協議文本之最新版本,可供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書面索閱。該最新版本亦可於發卡公司的網站www.octopus.com.hk查閱。於本協議的修訂生效後,如八達通持有人繼續使用八達通,將當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接受有關修訂處理。
 
管轄法律
44. 本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