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是政府基於照顧弱勢民眾的投保權益,於98年7月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並於103年6月、107年12月、110年12月修正。金管會表示,微型保險推動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族群每年能以負擔得起的保費,購買基本保險保障,協助強化該等族群之風險抵抗能力,避免因突發事故致個人或家庭經濟生活陷入困境。考量通貨膨脹因素對經濟弱勢者所得之影響,為使「應注意事項」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可妥適反映經濟弱勢之實質,並衡酌經濟弱勢者所得來源以薪資所得為主,爰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作為經濟弱勢者所得上限,藉由與所得稅法連結,反映物價上漲對於經濟弱勢者所得之影響,並可擴大微型保險所涵蓋之經濟弱勢者範圍。可投保微型保險之資格包含:
-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註1: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